江苏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确保国家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遵守《全国计算机筹级考试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的管理规章。对违纪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成绩作废、一至二年不准报考、一至二年由不准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关工作、取消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资格、取消考点资格。
第四条 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
(一)答题卡上不写或故意乱写、涂改准考证号和姓名等栏目,在规定栏目以外的地方答题或作其他标志,以及在答题卡上另加贴附纸答题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教育不改的;
(四)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继续答题的。
第五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
(一)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试场的;
(二)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
(三)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不论既遂或未遂);
(四)偷看、抄袭他人答秦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第六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二年内不准报考:
(一)喧哗取闹、扰乱试场秩序的;
(二)应考者请人代考或他人为应考者代考的;
(三)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
第七条 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一)在报名点或考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伪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件的;
(三)盗窃、抢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诬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第八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且一年内不准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关工作:
(一)在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试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经指出后坚持不改的;
(二)在阅卷、登分中违反规定私自向考生泄漏分数的;
(三)对报名、阅卷、登记及考试组织工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一)考试期间将试题私自带出试场,或暗示应考者答题的;
(二)在监考中对应考者的舞弊行为不予制住或制止不力造成考试纪律很差的;
(三)考试期间错发考试试卷,造成泄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丢失、损坏有关考试工作尚未解密的资料、试卷或考生档案的;
(五)发现应考者有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故意隐瞒应考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的资格:
(一)纵容、包庇应考者舞弊或为应考者舞弊提供条件,与应考者共同舞弊,为应考者出具假证明,伪造成绩及档案材料的;
(二)在阅卷中偷换、涂改考生试卷的;
(三)盗窃或泄漏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四)在试卷押运、保管及考场的保卫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诬陷、打击、报复应考者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应考者人身权利的。
第十一条 考点领导不力或失职,对应考者舞弊现象制止不力,致使考试纪律涣散,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取消考点资格。
第十二条 考场管理混乱、舞弊现象严重或造成泄题等严重后果的,当场考试无效。
第十三条 对应考者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的处罚、由考点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罚者所在单位和个人,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在职应考者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考点提出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主营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应考者和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